燕雀

原来它们都算野味吃了就违法天津

发布时间:2023/3/27 3:11:26   

在疫情阴影的笼罩下,革除滥食野味的陋习已成大多数人的共识。不过,可能很多人至今也没弄清楚:到底哪些动物才算“野味”?

很多网友表达出自己的困惑:很多地方都有人工养殖的蛇和竹鼠,它们算不算野味?如何给孩子解释“不能吃野生动物,但却可以吃猪牛羊鸡鸭鱼?”……

先来回答一个问题,你觉得羊驼算野生动物吗?

答案是——不算。

按照有关定义,野生动物指的是大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猪牛羊鸡鸭鹅等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已成为家畜家禽,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羊驼在南美洲有数千年的驯化历史,因此即使长得很“野生”,依然不是野生动物。

对于“啥是野味”,还是有不少人在概念上模棱两可。

关于“驯化”一词,有个知识点:能够人工繁育算不算驯化?答案是——如果野生动物没有出现进化变异,其野性没有改变,就不算实现驯化,此时的人工繁育只是人类辅助其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所以,大熊猫、水貂等即使由人工繁育,也不能改变其“野生动物”身份。

还有一个知识点是:野生动物是一个物种和种群的概念。野狗、流浪猫和看家狗、宠物猫一样,不算野生动物;同理,漫坡吃草、野地啄食的“高山羊”“跑步鸡”,也不算野生动物。而鱼鳖虾蟹,由于与人类基因相去甚远,其体内病毒很难传染给人类——这也是国家相关法律未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的主要原因。

可别小瞧这一番名词解释。中国素以食材丰富、美食众多著称,许多地方都有食用野味的习惯,以致部分公众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吃惯了的“那一口”,其实不是“家常菜”。而如果公众普遍难以分辨“啥是野味”,“拒绝野味”就有可能变成“一边口号从口出,一边野味从口入”。

加强“野味科普”,不能忽视涉及野生动物的“偏方”。有些地区有“山中好吃果子狸,水里好吃白鳝鱼”的说法,认为果子狸补肾壮阳;湖南等地流传“蝙蝠治哮喘”的偏方,不少人捕食蝙蝠。

然而,很多民间“偏方”来源不明,毫无科学根据,属于蒙昧时代的产物,未经科学检验和临床试验。如果现代人再按偏方,去找来路不明、未经检疫检验的野生动物入药、入口,未免太离谱!

加强“野味科普”,还应突出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导向。除了食用和药用,人们猎捕野生动物,还可能是为了制作皮草,或是用来观赏。可是,人类真的有权向大自然巧取豪夺吗?或者说,人类任性放肆地攫取,不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吗?

大自然有无数种方式教训人类,总有一种是我们想不到的。所以,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是人类永远的必修课。

说了这么多,到底什么算是“野味”呢?

一说到“野味”,很多人会想到天鹅肉、穿山甲、熊掌等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其实,远离野味,不分保护级别。以下两大类“野味”,须提高警惕!

第一类:无证野味

除猪、牛、羊、鸡、鸭、鹅、鱼等常见家养动物以外,不常见的动物被搬上了餐桌,就要怀疑可能是野味。绝大部分野味,基本都来自野外捕捉。

这些野生兽类经常出现在野味市场,不能吃!

野猪、野兔、黄麂/麂子、狍子、竹鼠、果子狸、猪獾、狗獾、老鼠、旱獭等。

野生鸟类不能食用!

常出现在野味市场的有:麻雀(各类小型林鸟去毛后以麻雀之名售卖)、斑鸠(俗名野鸽子)、野鸡、野鸭、大雁、禾花雀(原是黄胸鹀,濒危后,以栗鹀、普通朱雀、灰头鹀、黄眉鹀、小鹀等冒充)、猛禽(老鹰、猫头鹰)、鹭鸟(白鹭、夜鹭)、白胸苦恶鸟(白面鸡)、燕雀(俗名虎皮燕)、白腰朱顶雀(苏巧)、云雀、竹鸡等。

野生两爬类同样都不能吃!

常出现的有:各种蛇类、青蛙、蟾蜍(俗名蛤蟆、熏拉斯)等。上图左下方为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常被当作青蛙误抓食用。

第二类:有证野味

一些所谓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表面上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普遍存在野外获取种源,或证件合法但来源非法的“盗猎洗白”问题。这些物种包含:雁鸭类、鹭鸟、蛇类、果子狸等。

此外,梅花鹿、蓝孔雀、大鲵(娃娃鱼)、鳄鱼(皮革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狐狸(皮草养殖行业废物利用)等,虽然已经实现了人工繁殖,但其进入餐厅,未必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仍然不建议食用!

还有一些物种,例如蛇、竹鼠、獾,常被冠以“养殖”之名,到底能不能吃?对此,没有证据表明,养殖野味能够缓解同一物种的野外盗猎生存压力,养殖野味催生的消费市场,反而很可能加重野外捕捉。因此,一定不要迷信所谓人工养殖的野味。

吃了野味,后果很严重!

1.吃野味会感染传染病;

2.吃野味会感染寄生虫;

3.吃野味=服毒;

4.吃野味会吃到有毒的重金属;

5.野味不是美味,更不滋补;

6.吃野味是违法的。

吃野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近期出台的几部针对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更是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全国人大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

近日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

——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做出明确规定。

天津市人大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月1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为省级人大首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决定》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全文)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七、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链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日前,《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公布施行,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理,阻断疫情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助力疫情防控。

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野生动物管理职责,还明确了全链条打击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行刑衔接机制、队伍建设机制、举报奖励机制、考核问责机制等六项野生动物管理的长效机制。其中提到: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负总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履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

在应对由野生动物引发的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散布谣言的,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防止野生动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动物管理水平,确保野外无非法猎捕、人工无非法繁育、市场无非法交易、路上无非法运输、餐馆无非法食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解决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专项打击行动,建立区月查、乡镇(街道)周查、村(社区)日查、业务主管部门经常查的四级巡查检查机制,对湿地、森林、餐馆、市场、厂房、养殖场、食品加工和工艺品加工场地、居民住所等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鸟迁徙通道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管理巡查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严格管理,在重点区域实行封闭或者半封闭管理,排查、清理、取缔非法狩猎场所;

(二)强化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三)严格依法审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刑事案件;

(五)与其他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依规实施野生动物检疫;

(二)对检疫中发现的非法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通知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药店、医院、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饭店等,对未使用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依法处置并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输场站实施源头管理;

(二)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重点执法点位,严格检查运输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发现有涉嫌违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九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转递的案件或者举报线索,依法查处猎捕、繁育、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侦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二)清理非法持有的猎枪及弹药,查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清理相关部门提交的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猎捕工具等网络违法违规信息、广告、网址链接,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及账号;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摆卖、餐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并依法查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二)开展突发急性传染病人间疫情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验、预防服药、应急接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禁寄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无专用标识、无相关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海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严格实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负责进境野生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指定隔离检疫场所的监管;

(三)负责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审查,发现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强化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意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和旅游、商务、价格、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管理相关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有效管理,增强对涉及野生动物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频度和精度。

第十九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互通信息、依法处置,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联合执法活动,实现执法行为有效联动、执法环节无缝对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执法案件会商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和快速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明确管理区域和环节的负责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到人员到岗、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为阻断可能来自于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保护野生动物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健康安全风险,养成良好的健康饮食习惯。

第二十四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知识、公众健康饮食习惯等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对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全链条追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野生动物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管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对阻碍野生动物管理行政执法的,以及在应对由野生动物引发的重大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若干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平台

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

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投诉举报服务。

希望大家坚决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积极告诫自己身边的人

不要食用野生动物,

并支持配合相关执法行动!

责编

高羽孔维薇

编辑

王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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